7. 楊鐵樑

在香港法治近年飽受衝擊之際,本港第一位被委為永久裁判司的華人楊鐵樑,於1990年接受本刊訪問。他於回歸前過渡期擔任首席按察司,是司法界的最高領導,不但要統領司法部門,更肩負為香港未來的司法制度奠下良好根基的責任。 

在香港司法不斷遭受各種攻擊的今天,細讀楊官舊日的訪問別具意義:「司法獨立是經年累月的修持,如果不知珍惜,稍有鬆懈,長期建立的形象和聲譽,便會在人民轉念之間,化為烏有。」

司法制度的現狀與去從—
訪問楊鐵樑首席按察司
駱友梅

原來古色古香的「大 COURT 樓」已改為立法局大樓,現在坐落於金鐘道38號的最高法院,自84年啟用以來,轉瞬已超逾五年,但是在一般市民的心目中,其予人以「新」的印象,依然鮮明。

論「法相」,新高院不及舊的來得莊嚴,沒有正義女神的雕像把關,少了高階石柱迴廊的派頭, 現在的高院設計,基本是一幢講求實用的現代化建築物,並不著意於浪漫的象徵和虛飾的架勢。

最高法院挨山興建,從最底層數上第七層才算地面(Ground Floor),而門向對著法院道的出入口才是高院的正門。

大門內,樓底很高的大堂,面積寬敞,不過,除了接待處、告示壁和一張上面放著到訪嘉賓留名的大木桌外,沒有甚麼其他陳設;原來這個在白天是高院交通要道的大堂,稍經「裝扮」,便會被充當為司法界舉行各式宴會的場所,許多隆而重之的長桌晚宴和一年一度的司法界周年大舞會,都在這裏舉行。

高院四周,門禁不算森嚴;但是置身其間,自有受約束的感覺。門前沒有守衞,法官專用的側門與公眾使用的大門並列,人來人往,看似自出自入,但是法官專用的側門就只有法官使用,公眾人士不但沒有誤闖亂碰,就是好奇地駐足內望一下也沒有。 

一般升降機,均有指派用途,有些是法官專用,有些是陪審員專用,當然還有職員專用、公眾使用和囚犯專用的....

首席按察司與幾位高級同僚的辦公室在地面第三層樓(UG—3)。 

像設有法庭的另外那幾層樓,三樓走廊一邊是大大小小的寫字間,另一邊是幾個通往不同法庭的通道,只要推門出外,不出兩步之遙,便是庭上按察司坐堂的「高靠背」。據高院的新聞官告訴記者,3樓至14樓,每層樓有三個法庭,按察司們的辦公室就繞著各法庭,而一些循簡易程序處理的內庭聆訊,有時是假其辦公室進行。 

按察司出庭,大袍大甲,陣仗威赫,儀容肅穆;退堂回到辦公室,脫下假髮長袍(記者按:按察司審刑事案穿紅袍,審民事案穿黑袍),回復本來面目,加上環境清幽,神態怡然多矣。同樣是要工作,一廊之隔,法庭上與內庭裏的氣氛完全兩樣;假如連接二者通道的木門不是經常掩閉,外界能否窺透一點內裏咫尺之隔便有天淵之別的奧妙? 

楊鐵樑集天時地利

「楊官」是法律界和最高法院上上下下會說廣東話的員工對楊鐵樑爵士的暱稱,他為人謙和,舉止儒雅;早歲在東吳大學攻讀法律,因政局混亂南下香港,然後轉往英國繼續其學業,1956年加入香港的司法部門,從裁判司做起,是當年第一位奉委為永久裁判司的華人。

香港鐵定97年「易手」以後,楊官在過渡期剛開始當上首席按察司,他所肩負的,不像以往歷任首席按察司,光是統領司法部門的一身責任,而是要額外加上為香港未來司法制度奠下良好根基的滿擔期望。

記者訪問楊鐵樑爵士,由於因話提話的情況特別多,順序道來,未免散亂,為方便讀者把握談話重心,故把內容分類,並以問答方式重錄,如此裁奪,未能盡傳對話之間的神韻,但是對於力保談話內容之精髓,頗有助益。 

法制優劣如何評價

以歐陸系統(只以成文法為準)為基礎的中國法律,與極大部分沿襲英國普通法的香港法律(習慣法與成文法並行),照理是各有千秋的,但是香港人卻強烈希望97年以後,能夠保持現行的法律制度,依你看來,香港法律是否稍勝一籌?  

法律難言好壞,只能互相比較,看哪一套更為人民所接受。

從交流經驗所得,有些中國法律專家認為,有一部分的國內法律比香港優越。舉例説,中國法官審案,他們在理論上,是全無偏倚地展開聆訊,所以立場客觀。香港法官,則必須以寧縱毋枉的態度審度案情,所以從開始便有偏頗,並非絕對客觀。而在「有放過 、沒殺錯」的原則下,入人以罪,相當困難,興訟之舉,往往費時失事,許多援用案例或從技術觀點而作出的裁決,更會予人以正義難獲伸張的責難。

專家們又舉例說,國內翻案,得直者稱為平反,香港則以赦免形式出之,充滿階級封建色彩,欠缺平等平權的現代意識。

以上論點,未嘗無理,香港法律,雖有不足,但是冤案極少,是其可取之處,香港人對於這一點,大概頗有體會,所以非常珍惜。 

司法獨立有賴修持

香港的立法、執法和司法分由不同部門執掌,而港人年來一直以近乎虔敬的心情看待司法獨立,生怕他受冒犯,究竟司法獨立是怎樣的一回事? 

我們的法律制度源自英國,大多數港人認為這個制度可取,希望97年以後,也要保留。問題是,當進一步問及這個制度好在哪裏時,能夠說出所以然的並不多見。

其實,香港法制受尊重,司法獨立是一大因素,而司法獨立的意義,在於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無論達官貴人、販夫走卒,一旦牽涉法律問題,便要經歷同樣的審訊程序,絕不苟且,也無例外;至於司法裁決方面,更要保持超然,絕對不能受行政機關、各行各業、社會團體、民意輿論或任何有勢力人士的左右。

在香港,司法獨立是來自人民對司法人士長期行事公正的信任和尊敬,假如司法界貪圖苟且,一次權宜,便足以使整個制度蒙污,不受人民敬重的司法制度,誰會信賴其能秉公行事?所以說,司法獨立是經年累月的修持,如果不知珍惜,稍有鬆懈,長期建立的形象和名譽,便會在人民轉念之間,化為烏有。

法紀凌駕道德觀

法制發展愈成熟,人們愈能意識法律不是真理,並不足以用來判斷是非,而是一套用來約束人類行為、維持社會秩序的公約。問題是,香港法律是否過於形式主義?法律道德觀念是否很薄弱?以周前康力集團幾位當事人的情況為例,他們原本已被定罪,但是因為陪審團中有人打瞌睡,他們便上訴得直,全部當庭省釋,這樣講求法律的技術性,合理嗎?

像大多數法制發展成熟的西方國家,香港十分重視法律的技術性;道德觀方面,反而有點脫節,相形之下,中國法律的道德陳義,較香港 為高。

不過,道德觀念重,並不足以維持司法公正,健全的司法制度,必須輔以嚴正的法紀,才能確保所有人在遇上法律問題時,都是循同樣途徑,按同樣的步驟受公平審裁。無論別人怎樣批評香港法制是形式至上,我認為法律程序必須一絲不苟,任何大小環節有技術性閃失,纏訟人便應當有開脫的機會,因為惟有這樣才能確保訴訟雙方在司法程序的不同層面受到保障,避免發生含冤莫白的事情。

康力集團案中的當事人,他們因為有陪審員打瞌睡,出現可能影響公正裁決的不尋常現象(Material irregularity),所以上訴得直,當庭釋放。從法律的道德觀點出發,這宗案件似乎判得兒戲,因為釋放上訴人的理由不是他們沒有犯法,而是因為有陪審員打瞌睡;不過,從確保司法程序必須對當事人絕對公正的技術觀點出發,遇上打瞌睡的陪審員,確是審案程序上的不尋常遭遇,因為睡著了的陪審員,沒法細心留意證人、被告人的供詞和律師的辯論,為了體現寧縱毋枉,避免被告人受到不夠公平的對待,所以他們可獲省釋。

觀念移植與移徙

香港法律與英國一脈相承,英國人撤走以後,香港人的法律觀念會否跟著轉變以至動搖已經有一百多年歷史的法制? 

從法律觀念的角度看,香港確有隱憂。國際間,沿用英國法律而非常成功的國家有美國、澳洲和紐西蘭等。驟眼看來,英國法制既能在其他國家宣布獨立以後行得通 ,香港在97年後,繼續奉行已經沿用了一百四十多年的英式法制,理當無礙;但實情是,這種想法,過於樂觀。 

英國法律建基於英國人的思想習慣,美國、澳洲和紐西蘭的主流文化和社會意識,基本是秉承英國傳統,所以他們使用英國法律,沒有文化和意識層面的排斥,而英國法律被美、澳、紐等國家沿用,可以說是「移植」(Transplant)成功,故能生根茁長,有其個別發展。

香港的文化背景,完全不同,我們的社會意識和生活習慣,與中國的淵源更深;行使英國法律,只是香港作為英國殖民地的一種安排,是「領養」過來的文化(Adopted Culture),只有小部分受過西方教育的人,始能明白箇中神髓,普羅大眾,多數莫名其妙。

由於文化上的差異,香港雖然行使英國法律的日子不淺,但是始終留在「移徙」或「 遷徙」(Translocate)來港的層次,不是已經生根的成功「移植」。

香港歸還中國後,英國人的影響力漸失,香港法制會否因為本地人的文化疏離感漸趨明顯而格格不入,然後漸行漸遠,終致脫胎換骨?那都是後話了。

其實,法律制度的最大作用是人民知所適從,其公正不阿的獨立精神是要持之以恆的貞守(Consistency),始能見效。行之有效的法制,不能輕言變動,因為無論怎樣切合民情、動機多麼良好的規章制度,推行起來,絕非一朝一夕可以見功,如果沒有經年累月的徵驗,不能取信於民,便發揮不了法律的效用;而法律的權威與尊嚴,更無從說起。香港人都懂得珍惜這套沿用多年的法制,不過,文化差異對於今後香港法制的取向,將是一個不可掉以輕心的大問題。

《基本法》的最後解釋權

中國法律往往予人以不能獨立於政治勢力以外的印象,香港人對於97年以後的法制,忐忑不安,這是其中頗為重要的一個因素。能否談談你的見解?

據理解,中國在理論上是行政、軍事、司法和檢控四權分立的,不過這四大支柱,是由全國人大涵蓋,人大委員每年會就各大支柱的工作範圍提出檢討。因為全國人大是個政治組織,所以在觀感上,予人以中國法律會受制於政治的印象。

97年以後,香港的《基本法》,其實也是中國法律,我們很難說服中方,不讓她有任何解釋《基本法 》的權力。將來的香港特區法院,會被授權解釋部分《基本法》條文,若干與中國主權有關的《基本法》條文,會由人大常委負責解釋;而人大常委在行使這種權力之前,會事先由其屬下的委員會提供意見,該會成員將包括內地和香港的法律專家及知名人士,假如各有關方面懂得克制,公正行事,這種運作也未可厚非。 

經歷司的權責

前文形容最高法院的入口大堂時,漏了說大堂盡頭的兩塊牌匾。這兩個木牌匾,一塊刻上香港歷任首席按察司的名字和在位時間,另一塊則列出歷任經歷司的名字和任期。從最高法院當眼處這兩塊牌匾看來,我們不難明白地位崇高、身份顯要的首席按察司以外,高院經歷司在香港的司法制度上,一直扮演著非常非常重要的角色。

論職級的尊卑,高院經歷司排在九位上訴庭按察司和十八位原訟庭法官之下;說職守,他卻是負責司法部門政務的主管。

不熟悉司法架構人士的門外漢,時常錯覺地認為香港有兩種經歷司,即理案經歷司和不理案的行政經歷司;其實理案不理案,都是同一人;不過,在講究名分的司法系統裏,經歷司執行日常政務時,別人尊稱他為經歷司先生(Mr. Registrar),當他履行法律責任或坐堂的時候,別人便改稱他為 Master,而 Master in Chamber,以中國人的理解,豈非要稱呼他為「主公」才對? 

高院經歷司管理各級法庭的行政和人事,從審案排期、職務編配,以至司法部門的財政規劃,都是他的工作範圍。香港過去十年以來,每三年發表一次的司法報告,都是經歷司以部門首長(Department Head)的名義具名發表的。

首席按察司位高,經歷司權重,談論香港司法部門的行政問題,便不能不從二者如何共事開始。楊鐵樑爵士對這方面的提問,口辯舌給,顯然是有備而來,看來他對權責問題早經深思熟慮,所以理路分明。 

經歷司的職責好比所有法庭的總書記,所以在法庭行政上的權力,無遠弗屆,相形之下,高高在上的首席按察司倒有點像「無兵司令」,非要透過經歷司始能落實自己的主張,你是怎樣與各級司法人員溝通呢? 

首席按察司的最主要工作是訂立司法去向,制定政策,然後交由經歷司執行;落實成績的好壞,經歷司需要向我負責。 

我並不直接介入各個法庭的日常運作,有關各級法院的事情,我是批閱經歷司呈遞上來的公文和會議記錄,才知究竟。我也不大過問行政人員的人事,但是非常著重司法人員的錄用和升調,充分掌握其來龍去脈。

首席按察司如何制訂政策,向來沒有明文規定,我個人的做法是與幾位資深的大法官保持緊密接觸,不具形式地討論問題,聽取他們對改善司法質素和提高行政效率的意見,然後綜合整理,再經磋商,定為政策。

無可否認,一些與最高法院權力核心接觸不多的司法人員,難免會感到中央決策層對他們了解不深,距離太遠;為了彌補這方面的不足,司法部快將增聘一名 D3 級的司法政務官,協助尋求各種改善人事管理的途徑。 

有人批評司法部門封閉,行政缺乏監管。你同意嗎?  

其實,立法局是有權過問法庭的行政和財政事務的,問題是香港人可能被司法獨立幾個字震懾,連監察法院行政也避忌起來,這是完全沒有必要的;我們要確保司法裁決權不受干預,但是我們的部門行政則應該受到公眾監管,說到底,到今天為止,司法架構的經費,都是由立法局財務委員會撥款的,即使以後可能不經財務委員會撥款,改由港督直接批撥經費,但用的既是公帑,公眾便有權監管我們在行政上的表現。

高院經歷司過去每三年出版一次的司法報告(主要內容是各級法院的運作、相關的統計, 和人事變動等。)將改為年報,有關部門的運作情況,屆時將有更詳盡的報道,而我的法律年度開啟儀式致詞,則會減少總結行政事項,改談一些被認為是較為重要的課題。由於時間銜接的關係,86至88年後的另一份報告,其涵蓋的時間會比一年為期稍長 ,但以後的報告便會按時每年發表。 

司法取向四大目標

能否概括閣下出任首席按察司以來的政策取向?  

出任首席按察司以來,我的工作一直環繞著四個大前提—一、籌備終審庭;二、吸引更多本地人從事司法工作;三、加速法庭使用中文;四、提高司法人員質素。

一、香港設立終審法庭一事,已經不富爭論,一俟中英聯合聯絡小組開會討論之後,我們便可以在一年至一年半內正式成立終審庭。由於香港的案件日後不經英國樞密院,改用本身的終審法庭,所以英國和香港均要就有關環節重新立法,草擬法例的指示已交律政署,待中英聯合聯絡小組有結論後,便可全面推動相關的立法程序;舊的維多利亞法院可改為終審法庭,假如終審庭能在92至93年間展開工作,香港在97年以前便有充分時間汲收經驗。 

以過去的經驗,香港上訴到英國樞密院的案件,一年沒有多少宗,所以我們的初步計劃是,日後只要兩、三位終審庭大法官長駐香港,其他的是到一些在司法傳統上與我們有聯繫的國家如英國、愛爾蘭、澳洲和紐西蘭等,物色十多二十位專長不同的資深大法官,徵他們「入伍」,開列一份香港終審庭候命法官的名單。日後終審庭審案,通常要五位法官,除了長駐的兩、三位外,其餘便要從候命名單中找人專程來港補足,這種安排比較節省,與近年汶萊和香港的安排近似,當地向來有請香港大法官到那邊審案的習慣。 

二、說到吸引本地人從事司法工作,有幾點必須先加說明—第一、盡量吸引對香港有歸屬感的本地人加入司法界與「本地化」觀念有所不同,因為「本地化」會予人以香港華人在不同水平上也有被優先取錄的錯覺。第二、我們所沿用的法制和香港作為一個國際性城市的地位,本地的非華裔人士也必須受到公平對待;而在用人惟才的原則下,被取錄的本地華人,其質素與入圍的外籍人士比較,肯定是不相上下,絕不會是以華裔身份佔了「便宜」的較「次級」人選。第三、我們的甄選政策,寧取質素較好的本地外籍人而不會用不夠好的本地華人;假如二者資歷和質素相若,華人優先考慮。

香港在88年底大幅改善司法人員的待遇,但是本地律師的入行申請仍未如理想,這是客觀環境使然,因為律師在港收入不錯,反觀英國、澳洲等地的法律界,由於待遇不高,所以申請來港的,反而踴躍。 

三、關於法庭廣泛使用中文的問題,我們曾有工作小組提供建議,並由助理經歷司鍾禮善為首的另一小組研究分期落實有關計劃的財政預算和人事安排。假如先在裁判司署、地方法院、死因研究庭和各種審裁署使用中文,傳譯員和翻譯人手要大幅增加,動用款項數以千萬元計。 

目前法庭能用中文的機會不多,花大量經費於翻譯法律條文以外,還要有中、英文流利的雙語人才加入司法界始能配合;編纂英漢對照的法律辭典、舉辦在業進修課程和促進本地人用中文思路對英國法律多加了解,均是不可或缺的步驟。 

四、如何達致提高司法人員質素的目標,是另一項不易見效的工作目標。怎樣辨別法官的好壞,向來概念模糊;直到最近,司法部在取錄新人和擢升安排上,開始明確地用三種標準看其表現—一、法律知識是否豐富?運用是否得體?二、有沒有司法風度(Judiciary Temperament)?坐堂有沒有耐性?理解別人的能力是否足夠?庭上待人處事能否恩威並施、恰如其分?三、其在法庭以外的行為是否檢點?是否受別人敬重? 

提高法官們質素方面,我們處於相當被動的處境,因為取向歸取向,法官們是否也向著同樣的目標實行改善,抑或我行我素,又是另一回事。不過,有明確的評審標準後,司法人員知所因應,於緩進的「移風易俗」而言,會有作用。

司法架構擴充放緩

翻看司法部門的資料,前首席按察司任內有六幢法院大廈落成,除了有三幢是取代舊的最高法院、灣仔法院和觀塘裁判司署以外,另三幢,即九龍地方法院、沙田法院、屯門法院等,都是新添的建築物。法院組織迅速擴充,司法人員質素有沒有因為人手扯緊而下降? 

法院組織在78至88年間的擴展,主要是配合社會發展和人口分布的變化。 

幾年間內人手倍增,部門裏難免會出現一些較為匆促的人事部署。羅弼時爵士退休時,組織擴展的基建部分已大致就緒;到我接任,擴充高潮已過,增聘人手的速度放緩,一些在86、87年間為了配合內部升調而臨時增設的署理或暫准職位,需要逐步取締或減少,因為架構規模底定,臨時安插的職務要改為較穩定、較長遠的安排。

擴充放緩和人事編制收緊的情況出現後,裁判司和地院法官在過去年多兩年的升級機會比前幾年為少,也許這會引起部分同事的不滿,但這是高度膨脹後所必經的鞏固期。踏入90年後,地院空缺騰出供人事升調的數量將回復至較合理水平,裁判司晉升地院法官的機會應比88、89年為高,但是偏巧遇上港府緊縮開支,不過,無論如何,情況已在好轉中。 

本地人入司法部不多

根據89年10月的資料,包括首席按察司在內,最高法院的原訟庭和上訴庭,共有28位按察司,當中只有3位本地華人;而負責法院行政的7位正、副、助理經歷司,沒有一位不是海外僱員。

地方法院有35位法官,當中有八位本地人;至於地院以下的審裁官和裁判司,本地僱員的數目較多,但以比重計,還是「鬼子佬」的天下,這情況在較高級的職位更為顯著,因為十位首席裁判司中,華洋之比是十對一。

以這數字看,我們距離更多本地人任職司法界的路途豈非十分遙遠?除了已經提及的客觀條件限制,高院、地院和裁判司署所遇到的困阻是否類同?

由於用英語和以往的政策,香港司法界向來是洋人天下,本地華人的參與,只佔極之少數。近年,吸納本地人入司法界比以前刻意積極,但是效果未見顯著,因為在必須保持司法質素穩好的大前提下,這是一個非常緩慢的、循序漸進的過程。  

從客觀環境看,香港社會比較功利,許多從事法律工作的人,自己執業的賺錢機會比較靈活,當法官的待遇雖然不錯,但是收入固定,吸引力減。

法律界以入司法界為榮的心理,在香港未趨普遍,不像英國的律師們,他們多以能夠出任法官為一種榮譽。金錢與榮譽,香港人可能認為前者較實惠,後者跡近虛無;再加上香港律師的社會地位相當高,所以並不急於從裁判司幹起。

基層法官的本地人不多,以後引發的問題便接踵而至;因為地院級起的法官,必須放棄以後在港執業律師的權利,這是非常重大的承諾,所以本地律師以地院法官為入職點的例子不多。 

在裁判司以海外僱員居多的基礎上,本地人升為地院法官的數目遠較外國人少,而由地院升上高院的,則更加少之又少。這從外界看來,很容易便會產生司法系統不利本地人發展的錯覺,所以歸根結柢,我們必須扭轉吸引本地人當裁判司的弱勢,否則「本地化」的作為有限。

目前,最高法院只有兩位華人按察司—廖子明按察司和王見秋按察司;而在可見的將來,高院能夠騰出的空缺不多,向本港法律界招聘也未是時機,所以要有更多本地人出任高院按察司,短期內不易實現。

向外聘請高等法院法官的不成文規定,是應聘者已具備御用大律師資格,據與法律界的接觸,香港有幾位有名望的資深大律師,已在考慮於五、七年間加入司法部,由此看來,高院他日的華人按察司數量會有補足。而根據高院按察司的年齡看,法官與多位外國籍按察司的任期是超逾97年的。 

法官不是培訓出來的

為了提高司法人員質素,有沒有加緊內部培訓?尤其是對華人法官方面,有什麼特別的訓練? 

我個人認為,法官不是訓練出來的。中、初級法庭審案,裁決由法官一人作出,不能由上司或同僚從旁指導,法官的基本質素是法律知識豐富,而審案的經驗便要由淺入深、慢慢累積,沒有速成的途徑。 

梅賢玉大法官主持的司法人員進修委員會,經常邀請一些專家作專題演講,又或安排一些研討會;這些活動是為加強法官的修養,不屬於培訓工作。 

有人建議增設署理職位,讓較低級的法官有機會實習高級法庭的運作,我認為這對當事人不大公平,頗有遲疑,又有提議說,應該讓低級法官到高級法庭旁聽,助他們了解情形。假如人手充裕,而旁聽方式又被認為可以令同事們感到更有信心和更有方向感的話,我們可加考慮。  

97年近,你認為首席按察司有沒有政治化的需要?譬如說,像英國的樞機大臣,是大法官,也是內閣成員之一。

我覺得這不適合香港,因為司法首長還是以不政治比較超然;而英國的樞機大臣在歷史上,原非法律界人士,而是以主教身份參與政務,以前稱樞機主教。香港沒有這種傳統,在穩定過渡的最高原則下,實在不應為政治化而政治化。 

曦明開萬世  鐵樑固太平

本文在《信報》分日刊登時,原是一篇很長的訪問稿,這次經刪節後再在本刊重載,主要是有感於港人對司法界的認識不足,採訪文字較淺易,可以發揮一點「公民教育」的作用。 

首席按察司官邸是以香港第一位首席按察司的姓氏(Holme)命名,中文譯名是曦明樓,音譯之作,而取意良佳,香港司法制度在過去百多年間,深受敬重,「曦明」寓意貼切。香港的殖民地政府統治快將結束,楊鐵樑爵士臨過渡期授命,是第一位華人出席首席按察司,但願「鐵樑」這個名字,會為香港未來法制的穩固根基帶來良好的徵兆。  

(本文原刊於1990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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